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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 country="德国">克劳塞维茨</author>
    <in time="1832">战争论 第一篇 论战争的性质</in>
    <scan time="2002">雷默</s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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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rrect time="2002">土拨鼠</cor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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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depth="0">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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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战争的复杂而多变的性质以后，现在再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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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首先问一下，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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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淡起，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然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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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说明一平，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的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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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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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士，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当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很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就会趋于缓和，因为一切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总得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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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态势，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因此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士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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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到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不仅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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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那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定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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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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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如此。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因此，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当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土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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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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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协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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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的消极性质在行动中必然引起的差别。纵然这种差别象以后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能作比较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可能变化很大，最后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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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垮敌人时是不尽相同的。当我们进攻敌人军队时，是想在第一次打击之后继续进行一系列打击，直到把敌人军队全部消灭，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以威胁敌人，使他觉得我们已占优势而对前途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足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人军队就够了。同样的，当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时，占领敌人地区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不同的。在以打垮敌人为目的的情况下，消灭敌人军队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动，而占领敌人地区不过是消灭敌人军队的后果，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敌人地区，始终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此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而且我们确信敌人并不寻求流血决战，而是害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敌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利益。如果利益很大，足以使敌人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敌人地区也可以看作是达到媾和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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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还要指出一种不必打垮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别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适于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等，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会大大增加获胜的可能性，它们也是比打垮敌人军队更为捷便的达到目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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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采取哪些方法才能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也就是使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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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力量的消耗包括军队的消耗和地区的丧失，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和地区被我们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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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它们在目的是增大敌人消耗的场合的作用同在达到其他目的的场合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只要仔细研究←下就可以明白。这种差别在大多数场合下可能是很小的，但我们不应该因而受到迷惑，因为在现实中当动机十分微弱时，即使最微小的差别也往往对使用力量的方式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用其他方法达到目标也是可能的，这里既没有什么矛盾，也不是不合情理，更不是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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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另外三种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消耗的特殊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入侵，也就是夺取敌人的某些地方，但并不想占领它，而只想在这里索取军税，乃至加以破坏。这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占领敌人的国土，也不是打垮敌人的军队，而只是一般地使敌人遭受损失。第二种方法是我们的行动主要是针对增大敌人损失的对象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军队有两种用法，一种在目的是打垮敌人时比较有效，另一种在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或不能打垮敌人时比较有利。按习惯的说法，前一种更多地是军事的，后一种更多地是政治的。但如果从最高的角度来看，两者都同样是军事的，而且只要同当时的条件相适应，每一种都是合适的。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敌人，就应用广泛这一点来说，它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我们选择&quot;疲惫&quot;这个字眼，不仅因为它可以简要地表达这种方法的特征，而且因为它可以确切地说明这种方法的实质，并不是象初看时那样仅仅是为了修辞。在作战中，疲惫这个概念的意思是:通过持久的军事行动来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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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想通过持久的作战来战胜敌人，我们就只能满足于尽可能小的目的，因为达到较大的目的当然要比达到较小的目的消耗更多的力量。但是，我们能为自己规定的最小的目的是单纯抵抗，即没有积极意图的作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手段能相对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取得结果也最有把握。可是这种消极性有没有限度呢?显然不能发展到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受就不是作战了。抵抗也是一种活动，通过它应该消耗敌人很多力量，使他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意图。这就是在单纯抵抗的每一行动中我们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就表现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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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消极意图在单个行动中所产生的效果要比积极意图在同一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差一些(如果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话)，但是，这两种意图的差别恰巧就在于前者比后者容易实现，也就是把握较大。消极意图在单个行动中效果较差这一缺陷，必须用时间，也就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弥补。所以争以消极意图为基础的单纯抵抗，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战胜敌人(即疲惫敌人)的自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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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战争领域中到处都可看到的进攻和防御的差别，其根源就在这里。但是，我们在这里还不能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只想说明:这种消极意图本身就提供了一切有利条件和较强的作战形式，有助于实现这种意图，胜利的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的哲学上的力学定律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所有这一切我们以后还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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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极意图(即集中一切力量进行单纯抵抗)能够带来有利的斗争条件，而且这种优越性大到足以抵销敌人占有的优势，那么仅仅通过持久的作战，就足以使敌人力量的消耗逐渐增加，以致他的政治目的即使达到了，也抵不上付出的代价，因而不得不放弃这个政治目的。由此可见，这种疲惫敌人的方法是弱者抵抗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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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本来是不能击败奥地利帝国的，而且，假使他企图象查理十二那样行事，就必然会一败涂地。但是他天才地运用了合理使用兵力的巧妙方式，使联合起来同他为敌的列强在七年中看到力量的消耗远远超过当初想象的程度，于是只好同他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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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战争中可以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限于打垮敌人。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采用直接同政治有关的措施和单纯等待敌人的进攻等都是方法，这些方法的每一种都可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哪一种比较有效，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举出一系列达到目标的捷径，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因人而异的方法。在人类交往的哪一个领域中不迸发着超越一切物的关系的个人特点的火花呢?在战争中，个人的特点无论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更是不会没有这种火花的。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存在着这些方法，因为要想把它们分类，那是书呆子的作法。由于有了这些方法，我们说，可以用来达到目标的方法是无穷无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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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致把这些能达到目标的捷径估计过低，既不把它们仅仅看成是少咒的例外，也不认为它们在作战中造成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我们必须看到，争取国家坐存的殊死的战争，同由于有强迫结成的同盟或行将瓦解的同盟而勉强履行义务的战争之间，是有很大距离的。在现实世界中，这两种战争之间存在着无数种类的战争。如果我们有权在理论上否定其中的某一种，那么就有权把它们全部否定，这就是完全无视现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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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们一般地论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来谈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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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不管斗争的形式多么繁多，不管斗争同粗呆地发泄仇恨的搏斗多么不同主也不管在斗争中夹杂着多少本身不算是斗争的活动，但战争中产生的二切效果都必然来源于斗争，这一点始终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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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极为错综复杂的现实中，也永远是这样，这一点很容易证明。战争中所产生的一切都是通过军队体现出来的。哪里使用军队，也就是使用武装起来的人们，那里就必然有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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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同军队有关的一切，也就是同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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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来区分这个巨大整体中的单位，一种按主体区分，一种按客体区分。在军队中通常总是把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又构成高一级组织。因此，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可以区别的斗争单位。另外，按斗争的目的，即斗争的对象，也可以把斗争分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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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斗争中可以相互区别的每一个这样的单位叫做一个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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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军队的使用是以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那么军队的使用就无非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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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切军事活动都必然直接地或间接地同战斗有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以及睡眠、吃饭、喝水、行军，这-切都只是为了在适当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进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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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那么我们确定了战斗的部署，也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产生，决不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以前存在的条件中直接产生。在战斗中，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这一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所以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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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的目的可能就是消灭敌人军队，但这并不是必然的，战斗的目的也可能完全是别的东西。正象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既然打垮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既然还有其他对象可以作为战争中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这些对象就可以成为某些军事行动所追求的目的，从而也可以成为战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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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作为从属部分的战斗，即使它们最终是为了打垮敌人军队，也并不一定必须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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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想到一支庞大的军队的组织极为复杂，对使用军队有影响的情况极为繁多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这样的军队所进行的斗争必然是复杂的，必然是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的自然可以是而且必然是很多的，尽管这些目的本身可能不是消灭敌人军队，但它们对消灭敌人军队能起很大的作用，只不过是间接的而已。当一个步兵营奉命驱逐某一高地、桥梁或其他地方的敌人时，通常占领这些地方是这个营的真正目的，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人军队只是一种手段或次耍的事情。如果仅仅用佯动就驱逐了敌人，那么目的也就达到了。不过，占领这个高地或桥梁，通常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消灭敌人军队。既然在战场上是这样，那么在整个战区就更是这样了，因为在整个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和另一支军队在对抗，而且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在对抗。在这里，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多，因而行动方式就必然会增加，战斗的部署就更多种多样，而且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初的手段离开最后的目的就更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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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于种种原因，消灭敌人军队，即消灭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司可能不是某一次战斗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消灭敌人军队了，因为战斗在这里不过是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即它的结局）才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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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估计-下就能衡量出力量的强弱。这时战斗也就不会发生了，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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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始终都是消灭参加战斗的军队，既然不必经过实际的战斗，只要部署了战斗并通过，由此形成的态势，就往往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那么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战争中活动很频繁，而实际的战斗却没有起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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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史中有数以百计的战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至于说在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采用这种不流血的方法而作对了，也就是说并不自相矛盾，以及因此而赢得的声誉有哪些是经得起批判的，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因为我们只想指出这样的战争过程是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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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中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战斗。但是，这种手段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用法，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好象就毫无结果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从这个唯一的手段中可以为研究找出一条线索，这条线索贯穿在整个军事活动中，可以把整个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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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把消灭敌人军队看作是战争中可以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还没有谈到这一目的同其他目的比较起来有多大的重要性。它在每一个具体场合的重要性是具体情况决定的。而从总的方面来看它有多大价值，我们还没有确定。现在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探讨一下这个目的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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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我们对峙的敌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实际上没有进行也是这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结局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已毫无疑问为前提的。因此消灭敌人军队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一切行动最基本的支柱，一切行动建立在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基础上，就好象拱门建立在石柱上一样。因此，一切行动的前提是，如果作为行动基础的战斗真正发生的话，它必须是对我方有利的。战斗同一切大小军事行动的关系，就象现金支付同期票交易的关系一样，不管兑现的期限多么远，不管兑现的机会多么少，但最后总还是要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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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战斗是一切行动的基础，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胜利的战斗就可以使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作用，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对我们这些行动有直接影响的战斗，而且可以通过任何一次有足够重要意义的战斗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以前的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郎结果象液体一样，总是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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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比其他一切手段更为优越、更为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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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只有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为消灭敌人军队具有更大的效果。如果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盲目的硬干总是比谨慎的巧谋为好，那是很大的误解。有勇无谋的硬干，也许不仅消灭不了敌人的军队，而且会使自己的军队反而被敌人消灭，因此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意思。我们所说的具有更大的效果，不是就方法说的，而是就目标说的，我们这里只是把达到这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同达到那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加以比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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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是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而是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尤其在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性行动(一次大的胜利)对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的影响时，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最富有流动性(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某一部分精神力量的丧失最容易影响其他部分。同其他各种手段比较起来，消灭敌人军队具有较大的价值，但这一手段要求人们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它本身就有较大的危险性，人们是为了要避免这些，才采用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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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越想要消灭敌人军队，自己军队的消耗也必然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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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这一手段的危险在于：正是因为我们企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做不到的情况下，反过来我们也会遭到较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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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采用其他方法，成功时代价较小，失败时危险也较小。但是，这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这些方法同时为双方所采用，也就是说敌人也采用同样的方法。如果敌人选择了大规模战斗，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这时，一切就都取决于这种歼灭性行动的结局。很明显，即使我方的其他一切条件仍然同敌方相同，在这次行动中我们在各方面，也必然是不利的，因为我们的注意力和手段已经有一部分用在其他方面，而敌人却不是这样。两个不同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不从属于另一个，它们就是互相排斥的，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达到另一目的。所以，如果交战的一方决定进行战斗，他又确信对方并不打算战斗，而是在追求其他目的，那么，他就有很大的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方只有预计到对方和自己一样，也不愿进行大规模的战斗时，决定追求其他目的才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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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注意力和力量已经用在其他方面，只是指已经用在除了消灭敌人军队以外在战争中所能追求的其他积极目的上，决不是指用在为了消耗敌人力量而进行的单纯抵抗上。单纯抵抗是没有积极意图的，在单纯抵抗的情况下，我们的力量只能用来粉碎敌人的意图，而不能用在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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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有必要研究向消灭敌人军队相对的一面，即保存自己军队。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这两种企图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它们是相互影响的，它们是同一意图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我们要研究的，只是当其中某一个方面占主要地位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具有积极的目的，能产生积极的结果，这些结果最后可以导致打垮敌人。保存自击军队这一企图具有消极的目的，能粉碎敌人的意图，也就是说可以导致单纯抵抗，这种抵抗最后只能是延长率事行动的时间以消耗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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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积极目的的企图引起歼灭性行助，具有消极目的的企图则等待歼灭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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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应该等待和可以等待到什么程度，这又涉及到进攻和防御的根源，我们将在研究进攻和防御时进一步论述。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等待不应该成为绝对的忍受，而且在等待时所采取的行动中，消灭正在同我们作战的敌人军队，同其他任何对象一样，也可以作为我们的目标。因此，如果认为有了消极意图就只能寻求不流血的方法，就一定不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目的，那么，他就在根本观念上大错特错了。固然，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会促使人们采用不流血的方法。但是采用不流血的方法也不一定合适，因为是否合适，这不是由我们的条件而是由敌人的条件决定的。因此，这种不流血的另一种方法，决不是迫切希望保存自己军队时的当然手段。如果这种方法不造合当时情况，那么反而会使自己的军队遭到覆灭。许多统帅犯过这种错误，结果弄得身败名裂。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的唯一的必然的作用是推迟决战的时间，使人们等待决定性的时刻。这样，结果往往是推迟军事行动的时间，而且，因为时间和空间是有联系的，所以只要情况允许，还能够变换军事行动的空间。但是，一到继续推迟下去会非常不利的时候，就必须认为消极企图的优越性已经丧失，于是，消灭敌人军队这一原来被抑制、但并没有被排斥的企图就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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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战斗是唯一的手段，因此一切要服从用武器解决问题这个最高法则。敌人如果确实要求战斗，我们就无法拒绝。因此，必须肯定对方不会进行战斗，或者在战斗中对方一定会失败时，我们才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总之，在战争所能追求的目的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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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至于其他种种方法在战争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我们以后才能弄清楚。当然，只能逐渐弄清楚。在这里我们只一般地承认，使用其他种种方法是可能的，因为现实和概念之间是有距离的，具体情况又是各不相同的。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用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是战争的长子。当政治目的小，动机弱，紧张程度不高时，慎重的统帅在战场上和政府中可以巧妙地运用各种方法，避免大的冲突和流血的方式，利用敌人本身的弱点来达到娟和的目的。如果他的打算既有充分的根据，又有成功的把握，那我们就没有权利责难他。但是，我们还必须提醒他要经常记住，他走的是曲折的小道，随时都可能遭到战神的突然袭击，他必须始终注视着敌人，以免敌人一旦操起和利剑，自己却只能用装饰的佩剑去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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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关于什么是战争，目的和手段在战争中怎样发生作用，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时远时近地离开它原来的严格概念摆来摆去，但又象服从最高法则一样永远服从它。所有这一切结论，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并且在以后研究各个论题时必须一再联想到它们，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些论题的真正关系和它们的特殊意义，不至于经常不断地跟现实发生极大的矛盾，更不至于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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